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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给儿子买房筹措首付款,本市滨海新区的汪家老两口把自住的房子转让给准儿媳,由准儿媳用此房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用以支付新房首付。没想到在筹备结婚事宜的过程中,儿子与准儿媳因琐事分手,准儿媳随后便找上门要求老两口腾房。日前,法院终审宣判此案,驳回了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男青年汪鹏准备跟女友梅梅结婚,二人看好了一套房子,但首付款不够。梅梅和汪鹏一家人商量后,汪鹏父母同意将二人居住的房屋转让给梅梅,然后由梅梅用此房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作为新房的首付款。2007年,汪鹏父亲和梅梅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15万元,房子首付5万元,其余10万元由公积金贷款。当日,梅梅将5万元打入汪父存折。之后,在房产经纪中心又存入该存折10万元。10天后,诉争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梅梅名下。随后,梅梅以购买该房为借款用途,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并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诉争房抵押给担保公司15年。
2011年,梅梅和汪鹏因琐事分手,梅梅要求汪鹏父母腾出诉争房。汪鹏父母认为,双方当时签订了购房合同,梅梅给自己存折汇入5万元后,儿子又给了梅梅5万元,所以二人实际上并未收到购房款,购房合同只是一份为了贷款而签订的虚假买卖协议,故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买卖协议无效。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为给儿子解决新房首付款,将其所有的诉争房以买卖形式转让给被告,其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利益,二原告应对其转让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被告通过房产经纪中心将购房款汇入原告为收取房款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后,即履行了买受人支付购房款义务,并据此获得诉争房的所有权。二原告主张诉争房买卖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不足,故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记者陈遇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