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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纯报道马先生在某设计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在该公司工作的三年间,马先生的作品多次荣获国家级奖项,他不仅为公司争得了很多荣誉而且为公司发展了一部分新的客户。今年年初,马先生离开了他所在的公司准备自行创业,应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按照约定马先生不能将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泄露给他人且在一年内不得设计开发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同类型产品。就此,马先生想咨询律师,他同意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是否应当就竞业限制有关条约对他进行一些补偿呢?
解答: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马先生履行的是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所以公司方面无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