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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陶婷婷武检宣)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条款只规定了履职的主体,没有规定具体部门和操作程序。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探索新机制,让新规真正落在实处。
今年9月,常州市检察院在侦监科与驻所检察室之间建立在押人员捕后信息对接机制。驻所检察室干警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日常执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捕后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反馈到侦查监督科。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捕后在押人员,侦监科将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今年9月,陈国元因琐事将同事打成重伤,被武进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捕。10月10日、17日,陈国元在看守所内先后两次急性哮喘发作,因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驻所检察室检察官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侦监科通报。侦监科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全面对陈国元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鉴于陈国元有重度支气管哮喘病、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10月18日侦监科依法向区公安局发出对陈国元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被公安局立即采纳。
捕后信息对接机制实施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已试点对近百名捕后在押人员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60多个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