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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欲用父亲名下的房屋抵押骗钱,故找人冒充父亲,然后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款32万元。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女子犯诈骗罪获刑5年半。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秀欲私自用其父亲罗伟亮所有的一套房屋抵押骗取他人借款,因办理房屋抵押需房屋所有人本人到场,罗秀就找到崔子雄帮忙。2010年9月,被告人罗秀、崔子雄持罗秀父亲名下的房产证,由崔子雄冒充罗秀之父,与被骗人佟某办理了房地产相关登记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从而获取佟某人民币32万元,由罗秀非法占有。罗秀只将1.9万余元用于还款,剩余的30万余元赃款被她挥霍。经佟某报案,公安机关将罗秀、崔子雄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罗秀、崔子雄的辩护人均辩称,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秀和被告人崔子雄无视国家法纪,合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罗秀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崔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不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其与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合同诈骗罪规定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不能简单拘泥于合同的形式。本案中被害人佟某与两名被告人均不是市场主体,且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只是实现借款的手段,双方的行为更主要地体现出自然人个体之间的利益交往,与市场经济及生产经营无关,故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人物为化名)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王琪王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