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编者按:小区内车辆被盗时有发生,而且往往在无法查到偷车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会被业主起诉到法院。那么,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则又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案情】今年5月份,我市某物业公司与业主潘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交清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潘某有面包车一辆,价值35000元,平时停放在小区的空坪内。7月份的一个早上,潘某发现面包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未找到犯罪嫌疑人。车辆被盗后,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以未收取潘某车辆的任何费用,潘某未告知物业公司车辆停放在小区空坪,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为由,拒绝其请求。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分析】潘某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就此问题,记者采访时归类到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赔偿赖某的车辆损失。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潘某未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也没有收取潘某车辆的任何费用,故潘某没有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义务保管潘某的车辆。潘某的车辆被盗,是由于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其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车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潘某自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虽不是保管合同,但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瑕疵,物业公司未对潘某所在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潘某的车辆被盗,物业公司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车辆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潘某没有与物业公司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无义务保管潘某的车辆,车辆的保管义务应由他自己负责。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
有关专家解释说,《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去保管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所以,潘某与物业公司由于并不存在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也不应承担责任。
(啸宇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