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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李先生款待远道而来的好友,请他们一起到一家火锅店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李先生发现涮羊肉的锅里竟然有一只苍蝇,于是,李先生找到火锅店负责人要求给个说法。火锅店负责人虽承认他们提供的火锅中有苍蝇,但称夏天苍蝇多不可避免,请李先生理解,而拒谈赔偿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返还就餐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李先生在火锅店就餐,火锅店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要求火锅店赔偿价款的诉求,最终判决火锅店向李先生支付就餐费用和赔偿相应的误工损失计1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就餐而发生的索赔案件,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获得赔偿。首先,火锅店作为餐饮业经营者,是食品的直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食品和服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同时,火锅店作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保证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等。本案中,火锅店提供的火锅里出现了苍蝇,显然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火锅店提供的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也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本案中,李先生有权利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火锅店赔偿相应的损失。(吴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