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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针对刑拘后未报捕、另案处理后无结果、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后未移送审查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后无结果四类易“半路下车”刑事案件,与邓州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推行滞留侦查环节刑事案件421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公安、检察两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同步互通网络平台(下称“网络平台”),协调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台账月报制度(下称“台账月报”),推行“三步审查法”,有效破解了刑事案件“半路下车”、诉讼滞留这一监督难题。
(一)推行“三个对照”,澄清案件底数。这是刑事侦查环节滞留案件“三步审查法”的基础性步骤。对此,该院结合四类易“半路下车”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实行常规报表、网络平台、台账月报“三对照”。
首先是充分利用常规报表及办案软件,全面梳理四类案件的基本信息。对于刑拘后未报捕案件,通过在押人员诉讼信息监控系统,查出刑拘后入所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相比对;对于另案处理案件,先由办案人及时在内勤处登记,内勤负责将其汇总造册;对于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利用公安机关到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履行相关手续予以释放时的登记表,进行筛查;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的案件,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第一手信息,迅速、准确确定。之后,将上述基本信息与网络平台的同步办案信息、公安机关台账月报提供的办案信息仔细对照、有机结合,从而最终确定出具有“滞留可能性”的易“半路下车”刑事案件。
(二)设定“四卡四期”,锁定滞留案件。这是刑事侦查环节滞留案件“三步审查法”的关键性步骤。该院针对四类案件发放四类跟踪卡,实施“动态监督”,并在法定办案期限内,通过会签文件分别设定四类案件的特定回复期,进而理出具有“滞留问题性”案件,展开实体监督、审查。
针对排查出的上述四类案件,均随案发放相应的跟踪卡,并为其设定特定的办案回复期。刑拘后未报捕案件,一般为7日,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等重大、复杂的案件为1个月,另案处理案件和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为2个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案件,一般为2个月,复杂案件最长为6个月。在以上期限内,案件提请批捕的,连同跟踪卡一并移送该院侦监部门;案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将移送审查起诉回执复印件和跟踪卡一并报送该院侦监部门备案;案件作撤案处理的,将撤案文书复印件和跟踪卡一并报送该院侦监部门备案。如果无正当理由无处理结果的,该院即将其列为“滞留问题性”刑事案件。
(三)用好“三个手段”,全力防止“半路下车”。这是刑事侦查环节滞留案件“三步审查法”的核心性步骤。对此,该院对筛查出的“滞留问题性”案件进行专人专审,案件审查意见经侦监局长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和法制室反馈,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并向该院侦监部门备案。在此基础上,该院积极用好“三个手段”,强化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
一是违法行为即时纠正制。该院就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逐一跟踪了解,对未落实到位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法制室。对通报后仍不落实的,依法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或制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是信息通报、汇报制。对在案件实体审查、跟踪督办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主要领导通报,必要时向党委政法委、人大或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汇报,并酌情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党政纪处分或依法移交。
三是联席会议制。公安、检察两机关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四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协商、会诊“滞留问题性”案件,进行类案分析,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研究对策、积极创新,适时出台新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侦查环节滞留案件的监督、化解。
(作者为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