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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初,李强按照装修公司安排,为涂女士改装招牌。在改装过程中,李强不小心被电锯锯伤,当场因失血过多昏迷。经医院诊断,李强双手手臂多起肌腱断裂,鉴定为九级伤残。
李强出院后,找到装修公司和涂女士要求赔偿。装修公司认为李强和他们没有雇佣关系,拒绝赔偿。涂女士则认为李强是装修公司派来为自己搞装修的,并且是因为工程不合格,在改装时受伤,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强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息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强被装修公司雇佣为涂女士的门面装修,属于从事装修公司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装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涂女士不承担责任。但李强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谨慎安全义务导致受伤,自身应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李强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7万余元。
(容青春闻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