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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女士收房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业主禁止在阳台或露台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如需安装防盗网,只能选用隐形防盗网)。
后来,韩女士向物业公司提交了二次装修申请表并且双方签订了承诺函。可没过多久,物业公司发现韩女士居然在阳台上安装了可封闭的玻璃。随后,物业公司向韩女士发出律师函,韩女士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韩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韩女士拆除玻璃窗,将阳台恢复原状。
对此,韩女士在庭审时表示,在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对方并没有就隐形防盗网提供样图,现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行业标准,故该协议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审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委托管理的前期物业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韩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韩女士在装修过程中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关于装修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建设部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请求,判决韩女士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阳台玻璃,并恢复原状。
一审判决后,韩女士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福州中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金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