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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希平通讯员陆义许姣李某有一辆旧汽车放置在自家车库没有使用。今年6月,李某的朋友陈某看到该旧车,便开口向李某要了该车,李某也爽快地答应让陈某将车开走,未附任何条件。后陈某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导致与骑摩托车的赵某相撞。事后,赵某向陈某索要赔偿,陈某辩称此车是李某给他的,应由李某赔偿损失。后赵某便将李某、陈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该汽车确有故障,但李某对此并不知情。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李某不担责。
-以案释法赠与人无过错不担责
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赠与给陈某的汽车虽有瑕疵,但李某并非故意不告诉陈某,也从未保证该汽车无瑕疵,故李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