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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12年,又是一个十年。然而,这个十年,对于我们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来说,是非同寻常的十年。
2002年,随着合肥市的区划调整,原合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她不仅是名称的变更,更是为我院带来了新的巨变。管辖区域由原来围绕合肥市的周围变成了管辖合肥东南的第一大区,由农村转向既有农村又有城区。十年来反贪所立案件,城区范围的案件数更是大于农村。
随着包河区经济的发展,我院的办公条件和我们的办案理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办公楼由北搬到南,实现了人均一台电脑,办公更加规范。作为一名十几年的反贪工作人员,我的体会更深的是办案理念的转变。
曾记得,十年前,我们办理反贪案,除了追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外,还注重收其不当得利(非案值部分),追回后,直接没收上缴财政。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更加注重了对人权的保护,高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涉案款物必须执行严格的处理程序,不允许检察机关没收当事人的不当得利(非案值部分)。对于不当得利部分交由有处罚权的机关处理。这个变化,对于我作为一名从事反贪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思想观念(办案理念)的转变是较大的,我们必须严格执行。
2002年至2012年,又是一个十年。这个十年,不仅经济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我们须严格按规范办案,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作者系包河区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