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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咨询:2011年9月,他到某酒店预订2012年10月2日的婚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婚宴20桌,每桌2000元,签订合同之日,交定金6000元。2012年5月,他准备更换档次更高的酒店,遂告知酒店解除合同,索要已交的定金6000元,遭到拒绝。后工商部门介入调解,酒店最终同意返还3000元。请问,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解答:本案中涉及定金问题,我国《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本案中,郑先生与酒店针对婚宴签订了《合同书》,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有依照合同履行的义务。郑先生单方违约,责任不在酒店方,依照法律规定郑先生应承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定金额度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郑先生认为,酒店没有任何实际投入而不应留取定金,但实际上,郑先生预订完场地和婚宴后,酒店方无法再承办别人预订的婚宴,无形中已对酒店形成不利。因此,郑先生违约后,酒店完全可以依法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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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