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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德镇做生意的刘芳(化名)乘车来南昌进货,抵达客运站下车时,被猎犬疯狂撕咬,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客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付全部医药费,刘芳遂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客运站一次性赔偿5720元给刘芳。
事发:客运站内被猎犬咬伤
刘芳在景德镇经营生意。5月19日,刘芳来南昌进货。岂料,客运班车到达南昌某客运站,刘芳刚下车时,突然从客运站窜出一只比特斗犬(也称美国比特犬,是作为斗犬的目的而繁殖培育出来的一种具有强大杀伤力的凶猛犬种),对着刘芳疯狂地撕咬。
站内保安见状,赶紧过来驱赶猎犬,但猎犬紧咬着刘芳不放,刘芳的牛仔裤被撕烂,左右大腿、小腿,皆有大面积伤口,其余身体各处有轻微抓痕,大伤口血流不止。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
乘客:索赔无果起诉客运站
被咬伤后,刘芳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客运站仅支付了前3天的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之后的费用。因协议未成,刘芳一纸诉状将客运站告上法院,要求客运站支付后续费用。
刘芳法庭上诉称,事发之前,她原定于去外省参加展会,定金均已支付,火车票、飞机票也提前买好了,这起突发事件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客运站赔付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共计30510元。
客运站: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诉讼,被告客运公司辩称,刘芳的伤不是狗咬伤,而是抓伤,并表示伤人的狗不是客运公司所养,也没有对流浪狗进行管理的义务。另外,刘芳只是从景德镇坐车来昌,并不在该客运站买票,所以刘芳不是该客运站的乘客,刘芳被狗咬伤客运站不负责任。
后经西湖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客运站一次性赔偿刘芳经济损失5720元。
律师:责任划分视情况而定
就此案,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唐乐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不须担责或减轻责任,唐律师分析说,那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说直白点,被侵权人被狗咬伤时,是否存在逗狗、给狗不正确喂食等因素。
唐律师认为,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未对危险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刘芳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吴云虞福员记者汪清林
实习生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