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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高立红未满18岁的小明(化名)在津偷东西时被抓,由于他老家在外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法院通知其家长前来,但因种种原因其家长无法来津,和平区法院大胆尝试,请一名未保委工作人员为小明当“临时家长”,代行家长的诉讼权利,使小明认罪悔罪,得到减轻处罚。昨天,和平区法院通报了这例发生于2011年的案例。该院经不断完善,于昨天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确保每个“小明”都能得到“临时家长”的呵护。
我国《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记录在案。
昨天,和平区法院少年庭负责人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因故不能出庭的情况较多。”针对此类情况,该院有了上述尝试。今年刑诉法修订后,也为该院的尝试提供了法律依据:……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些“临时家长”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适成年人”。
昨天,和平区法院为首批8名“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书。他们分别来自区教委和妇联,具有多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懂得法律。颁发聘书后,和平区法院对他们进行了首期专业培训。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年满40周岁,熟悉和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富有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品行、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且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享有如下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庭审前了解案情;依法享有回避、辩护、发问等诉讼权利;审理过程中发现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合适成年人”的义务:认真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不得兼任未成年人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