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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我购买了某期房,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2009年3月入住。可一直到现在,我都无法办理房产证。我该怎么办?读者:沈茵红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4条规定:“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入住满两年是指: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满两年;或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的房屋交接单满两年。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关于入住已满两年的具结书。
因此,您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如有入住满两年的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向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您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两年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向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刘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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