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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起先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通过对现场证据认真地分析和梳理,形成了有理有据、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虽然被告人并未偷盗到财物,但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修订,他依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10月27日下午,民警接到河东区某小区三楼一名住户的报警,称对面邻居家进贼了。民警赶到案发地点时,发现一家住户的房门敞开着,于是赶紧敲开对面的房门,得知正是该住户李奶奶报的警。李奶奶说,对面的住户平日要上班,白天家中一般都没人,今天突然听到对面有声响,就想透过“猫眼”看看情况,却意外发现自家的“猫眼”不知被什么东西遮住了。李奶奶觉得不对劲,当下就报了警。老人说,报警后自己一直注意着对面的动静,那人应该没有离开,有可能往楼上走了。民警随即上楼,最终在六层发现并抓获了被告人王某。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从三楼被盗住户进门一米处的地板上提取到一枚脚印、在报警人房门的“猫眼”上提取到一张堵住“猫眼”的纸片。经过科学比对及鉴定:送检现场的鞋印系王某所留,纸片上检出的人体细胞DNA为王某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并且在被盗住户房门的锁芯上也发现了非钥匙开启的痕迹。
审讯中,王某对自己入室盗窃的行为拒不供述,他坚称自己当天打车到了案发地,是想找一位朋友但忘了具体住址,然后进入该楼逐层敲门,看到三楼一家住户门开着,就往屋里走了一步,看到没人就退了出来,最后不知道怎么就被抓了。而据被盗住户称,其出门上班时是将防盗门和房门两道门都锁好走的。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经过对本案证据进行细心比对、逐一分析发现,王某的行为涉嫌入室盗窃。其一,王某的脚印距离门口位置超过一米以上,以王某不足一米七的身高绝非正常跨越的一步能够到达,且脚印留的位置正是观测卧室情况的最佳位置。其二,王某为了掩饰自己的作案行为,用唾液黏住一张小纸片掩住了对面住户李奶奶家的猫眼,正是这小小的疏漏留下了关键证据,经鉴定证实纸片上有王某的DNA留存。
近日,河东检察院以王某构成盗窃罪移送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在大量的证据以及公诉人有理有据的讯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入室盗窃行为。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修订,入室盗窃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罚。最终,河东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黄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