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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测谎技术的应用是犯罪侦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为解决众多疑难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并取得了显著效果。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但也面临着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不明确、测谎程序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导致测谎技术受到众多非议。鉴于此,我国应适当借鉴美国测谎制度的合理之处,以规范已经广泛开展的测谎实践。
关键词:测谎技术 证据效力 测谎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仅依靠传统的侦查方式很难适应形势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侦查手段的进步。源于西方国家的测谎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手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对测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较晚,但发展很快。怎样正确认识“测谎”这一技术手段,怎样认定“测谎”结论的地位,怎样有效地发挥“测谎”在侦查中的作用,这些都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测谎技术概述
测谎技术又称为多参量心理生理测试,“是运用医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等科学成果设计和制造而成的,可以利用专门仪器记录并测量肉眼看不到的各种人体生理指标,从而了解被测试者真实的心理活动。” 该技术是对被测试者的脉搏(或心率)、血管容积、呼吸及皮肤电阻等项生理指标进行记录,并通过对这些指标数据的综合分析而得出结论。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出于逃避等原因,往往会编造谎言,但他们心理上对案件却很敏感,一旦提起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他们的大脑皮层中就会重现作案时的动作、视觉、听觉等记忆,大脑皮层的这种兴奋会引起脉搏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胃脏收缩、瞳孔放大等一系列生理变化,而这些生理反应受植物神经系统支配,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因此,面对案件事实的提问,不管被测者是否回答,他的心理、生理会产生异常反应,从而能够判断其是否涉案。
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国防、司法、保险、商业等各个领域,测谎技术都有广泛的应用记录。就这些应用来看,测谎技术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捕捉犯罪心理印记,侦破痕迹物证欠缺的案件;” 第二,有助于准确地排除无辜,提高办案效率;第三,有助于核实其他证据,特别是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鉴于测谎技术的作用,我国也对测谎技术进行了研究和应用。自1992年首次运用测谎技术破获“1?14”杀人案以来,我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检察等有侦查权的部门已安装配备了100多台测谎仪器,参与测试疑难重大特大案件5000多起。 可以说,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办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二、测谎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才开始对测谎技术进行研究与应用。虽然测谎已被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但其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不明确
关于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多道心理测试的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它只能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该批复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似乎已经明确规定了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该批复在事实上却肯定了测谎结论的可采性。因为,因为任何证据的证明作用都是有限的,都是证据锁链中的一环,都是为了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可靠性,既然测谎结论可以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实际上也就是肯定了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若禁止将其作为证据采信,便违反了我国诉讼证据的基本理论。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测谎技术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也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 而且,“因为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将测谎结论采信为证据,而且效果良好。” 可以说,在测谎结论可采性的问题上,立法上的空白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出现了脱节。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技术及其结论已被大量运用并采纳,而立法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测谎结论可采性无法可依。
(二)测谎程序缺乏规范性
对于测谎程序,我国也缺乏统一的规范,这既影响了测谎结论的可信性,也很难让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对于测谎技术的运用程序,国外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经验。美国的测谎程序要求法庭在采信测谎结论前必须获得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测谎协议。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测谎人员亲笔书写且不倾向于任何一方,结论必须由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签名;2、测谎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专业资质;3、测谎结论在采信前必须经过交叉询问;4、测谎结论如允许进入庭审,法官须告知陪审团成员测谎结论只能说明被告人是否说谎而不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采信由陪审团自由裁量。 由上述内容可知,测谎协议既包含了测谎的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包含了采信测谎结论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这就表明,《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测谎协议中都有所体现。 而在我国,却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测谎程序和测谎结论的可采性进行规范。实践中,各地的公安、检察院等机关在运用测谎技术时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出现了众多的做法。这样的情况不但影响了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也使测谎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