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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先生去年承包了一项土木工程,现在工程已经做完了,但发包方仍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张先生想基于余款之上再向对方追要利息,他想咨询律师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配德律师事务所陈福文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末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所以,在工程完工且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张先生就可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没有按时支付的,可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主张利息。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