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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会议服务公司的女总经理,在为“九安公司”员工办理出国旅游业务时,编造需交纳“脱团风险押金”的谎言,诈骗该公司人民币64万元。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被告人马某1973年出生于吉林省,大学文化,原系天津某会议服务公司总经理。法院查明,2010年8月,马某代表该公司接受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承办九安公司员工到美国旅游的业务。因马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旅游业务,故马某将该业务转交给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并收取了九安公司的旅游团费用。其间,马某虚构北京某国际旅行社需收取旅行团成员“有离团不归国可能的风险押金”的事实,骗取九安公司所谓旅游押金70万元,同时向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提供虚假成员名单和钱数,让该旅行社出具了两份共计70万元的押金确认书。
旅行结束后,九安公司多次向马某催要上述押金,马某以签订承诺及保证书等形式予以搪塞,并返还了6万元钱。此后,九安公司多次催要64万元余款,但马某置之不理。2011年11月,经九安公司举报,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马某犯诈骗罪,而马某的辩护人表示,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九安公司钱款共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马某未归还大部分赃款,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挽回,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本市律师刘梦醒表示,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本案中,被告人在为“九安公司”员工办理出国旅游业务时,编造需交纳“脱团风险押金”的谎言,诈骗该公司人民币64万元。被告的诈骗行为并非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该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