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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药品零售企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学技术人员不能在职在岗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昨天,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市药品零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区域特点,出台《加强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
新药店“门槛”提高
据介绍,新开药品零售企业将有严格的准入条件。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经营地点、类别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所有经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且需是相关的注册执业药师。
一间小门面就开一家药店,以后这种情况不会出现。规定中表示,市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也执行上述标准,且为三面封闭的独立区域。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药物制剂分开,并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
未设置药品仓库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必须全部按药品规定的条件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于地面、货架背后等其他区域。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品退货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
含麻感冒药限购两盒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药品零售企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和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保证营业时间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指导顾客合理选购药品和提供用药咨询。如处方审核人员离岗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
(本报记者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