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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郄建荣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规定存在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同时,收储土地时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四部门强调,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通知表示,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融资。但是,融资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其融资规模,并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通知明确,土地储备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
通知还要求,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