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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通讯员鹿轩
只为能看到别人电脑贪图“好玩”,6名男子利用计算机木马程序客户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在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时远程监控对方计算机,获取他人计算机运行屏幕截图,赢取网络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盈利。
11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崔某、李某、赵某、穆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这是温州地区首个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例。
谋生财路花300元买来木马程序
吉林省辽源市人王某,只有初中文化,却是这伙“黑客”的老大。案发前,王某一直无业,于是便想找点“来钱”的路子。听说东北老乡“胖子”那里有个木马程序,安装在别人电脑里就能控制别人的电脑,王某觉得很好玩,于是花了300元钱从“胖子”处购得木马程序。
尔后,“胖子”帮王某将木马程序配置好产生文件夹,传授王某“黑客”技术。中了木马程序的计算机,在他们行内被称作“肉鸡”。
这个木马程序不仅能控制“肉鸡”的屏幕操作,还能对“肉鸡”进行文件管理、看到键盘使用历史记录,进而偷看到他人使用计算机登录网银、买卖证券的账号、密码,进而进行操控。
2011年3月至5月,王某先是伙同弟弟王某某、老乡崔某,在浙江省舟山市“试运行”木马程序。由王某提供木马程序,崔某、王某某负责到舟山当地的网吧种木马,一共控制了20余台“肉鸡”。
3人在各自笔记本电脑上运行软件,通过互联网注册玩“456”欢乐五张(梭哈)赌博游戏。只要是“中标”了的“肉鸡”开机,木马程序列表中便会显示“肉鸡”是不是也在玩“456”欢乐五张赌博游戏。一旦发现有人在玩“456”游戏的,王某等人就根据对方屏幕上显示的游戏名、所在的游戏房间号、桌号找到对方,与对方一起玩牌。因为王某等人可以通过木马程序看到“肉鸡”玩家的底牌,所以基本上都是王某等人赢牌。
短短两个月内,王某、崔某等人在自己的账簿上密密麻麻记载了每次输赢情况,数字单位都是1万银子。
之后,王某、崔某通过网络将赢来的“银子”出售,获利8000余元人民币。
担心重判托人修改密码阻挠侦查
在舟山尝到了“甜头”的王某等人随即将作案地点转移到了温州。
2012年年初,王某带着崔某、穆某等4人开车到了温州。崔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内租了一间房子,供王某等人玩“456”欢乐五张(梭哈)赌博游戏使用,尔后,又召来了老乡赵某共同参与。崔某口头承诺,若是赚了钱,按每月3000元支付给穆某、赵某。
同时,王某有意结识了温州某商旅酒店的网络管理员李某,授意李某利用酒店网络管理员的便利,将酒店所有客房的计算机上都安装其事先提供的木马程序。但二人未就利润分配进行约定。李某拿着王某给他的带有木马程序的U盘,将木马程序客户端安装在其工作的酒店客房38台计算机上。事后,王某给了李某1000元钱。
2012年3月初,王某、崔某伙同雇佣的赵某、穆某在其出租房内。利用木马程序客户端侵入上述酒店客房计算机信息系统21台。通过酒店住客玩“456”欢乐五张(梭哈)赌博游戏时,获取对方玩家计算机运行屏幕截图,赢取“银子”后再次出售盈利。
当这伙人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温州当地的网络警察早已经“瞄”上了他们,将王某、崔某、李某、赵某、穆某缉拿归案。
王某被抓后,听说他们案件的性质很严重,担心会被判重刑,于是情绪就很激动。刚好有个“狱友”过几天就要被释放,王某就将自己父亲的手机号码告诉“狱友”,将木马程序的密码转告给自己的父亲让其修改,以为这样公安部门就无法解析木马程序的数据了。
“狱友”如约将密码转告给王某的父亲,但是因为王父不懂如何操作计算机,便将此事告诉了尚在老家的王某某。
王某某当初未跟随王某等去温州作案,而是拿了钱回了吉林老家。接到修改木马程序密码的“指示”后,2012年3月至6月,王某某又修改了王某等人的木马程序账号和密码,用相同手段侵入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30余台。
直到今年6月,公安机关上门找到王某某时,他正在玩“456”欢乐五张(梭哈)赌博游戏。
法院判决“玩游戏”触犯刑法新罪名
法庭上,王某等6名“黑客”均表示自愿认罪。
但是在当庭陈述时,他们惊人地一致表示,能够用木马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玩游戏”时看到别人的计算机截屏进而能够赚钱是一件“很好玩”的事。
被告人赵某、穆某表示,二人初中毕业后便进入社会,都是受雇于王某等人,以为每天只用重复“盯着电脑屏幕—打牌—赢钱—记账”的模式,一个月便能获得王某许诺的3000元工资。不曾想,还没有领到钱,就面临法律的审判。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现查证,王某等人仅仅使用了远程操控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网络赌博这一项功能,鉴于该木马程序还具备其他功能,可以获取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网银账户密码、股票交易密码、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中标”的“肉鸡”的信息系统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就构成情节严重。案件中,王某等6人共同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崔某等6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王某、王某某、崔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上述4人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赵某、穆某有期徒刑9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