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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辛红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今天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有5件行政法规的条款予以修改后实施,5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按照国务院决定,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或者建造坟墓的,民政部门限期改正却拒不改正的,不得强制执行。
适用行政强制法删除部分行政强制执行规定
修改的5件行政法规条款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此前规定,工商部门除了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此次修改中,《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此前规定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解释说,“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民政部门无权强制平坟。”
删除扣押查封保管费费用依法由行政机关承担
按照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也作了修改。此前规定为“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此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删除了扣押、查封、保管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也有修改。此前规定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此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删除了“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同样删除了扣押、查封、保管费用。
王敬波说:“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国务院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主要也是这个原因。”
铁路旅客15万元伤亡责任限额删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废止
国务院此次决定中还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原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专家表示,依据立法法规定,上述行政法规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限额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或者铁路法的授权。因此15万元的限额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应属无效。
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包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务院财经委1951年发布、1992年修订,该条例强制规定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保险金额多年为2万元。因与保险法规定冲突,该条例备受质疑。
而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