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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记者周芬棉据财政部等部门今日发布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此举旨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1个月、1个月至1年,1年以上三个时段,最短1个月的,仍然按照个税法规定20%比例征收,最长1年以上,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悉,对股民征收的个税,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