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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王维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的重大疏漏和缺陷时,会采用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
但《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访时了解到,因司法建议无法律约束力,常常遭遇区别对待。
一群平均年龄70岁的老人,一个刚刚改制完的小企业,一方要钱养老,一方无力支付。面对这个棘手的案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刘沛红执笔,向改制企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改制企业次日便作出答复,同意支付老人们一定的补偿。
尽管司法建议的作用不容小觑,但在实践过程中,却经常遭到被建议单位的“区别对待”:有的被全部采纳,有的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11年,乌市中院办理了一起子女保险金纠纷案,夫妻双方为孩子买下教育险,并共同签字。该保险合同中载明,双方均可领取保险金。离婚后,女方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但男方瞒着女方领取了保险金,女方因此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多次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保险合同内容,注明该由哪一方替子女领取保险金,防止此类纠纷再次发生。然而,至今这份司法建议都没有任何回音。“50%的司法建议书回复率是乐观估计,实际会更低。”一位法官无奈地表示。
据了解,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能否起作用主要取决于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乌市中院办公室秘书李洁告诉记者,由于司法建议书没有法律强制力,只是建议性质,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此置之不理,导致法院的热情逐渐降低。
据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兵介绍,目前有关司法建议的规定,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有关单位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或拒不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划拨存款,拒不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等,法院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另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第65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一审法院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王成兵表示,司法建议能发挥作用只是由于法院本身的特殊权威性,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约束力。提升其法律地位,建立被建议单位回复制度,将有利于司法建议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建议既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措辞委婉中肯,让被建议单位易于接受。”刘沛红说,通过审理案件,可以发现案件背后的大量矛盾,就目前效果来看,尽管频受冷遇,司法建议仍不失为一剂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方。
乌市中院法官汪波说,发司法建议法官的工作量比较大,有时为发一份建议,要调查、琢磨很久,更多时候,是对群众负责的社会责任感在促使法官发出司法建议。
目前,新疆很多法院的司法建议已逐渐形成一定格式,以增强其严肃性、严密性。重要的司法建议还采用公开的形式发出,社会影响和效果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