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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为执始,执乃终赢”。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最终执结兑现已成为衡量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准。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往往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串通行为,在手段方面具有隐蔽性,而证据方面的认定缺失,往往使得被执行的财产或者权益经过案外人之手后又重新回到被执行人手中,致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地维护,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对社会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引发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上的不足。当前,从我国关于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虽然规定了可以追回的情形,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被转移的财产如何处置,即是否对其予以追回,并且追回方式等方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2.法院审查工作方式的局限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而言,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对于其中的证据(如借条、有价证券的转移凭证等)是否符合“三性”原则等,尚未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于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尚未深入探究。
3.实际债权人诉讼风险意识的淡薄。在当前民事诉讼及执行实务中,不少实际债权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认为只要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就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漠不关心,或者即使明知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也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4.社会法治理念的脆弱与诚信意识的匮乏。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为了自己私利,规避法院的依法执行,会采取种种途径或手段来加以维护,甚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对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行为的规制建议:
1.完善立法。从立法的层面对此种行为加以明确,增强规制措施,加大惩处力度,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2.加强法院执行审查工作。在案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的对待每一起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前,做好案件的执行风险评估,尤其是加大对执行期间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案件执行中,发现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报,对被执行人恶意与案外人进行串通而转移财产的,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并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3.实际权利人风险意识的培养。申请执行人应培养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充分发挥积极性。彻底改变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何调查是法院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
4.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理念。在现代传媒多样化的形势下,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人们更多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自觉依法办事,对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推诿、不规避,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亦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