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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来电:我与蔡先生、赵先生和贾先生系邻居关系,我居住在四层,其他三人居住在五层。三人因不满我将房屋租给他人,故在四层通往五层的楼梯口处安装了防盗门,并在该防盗门南侧四层楼梯扶手向上方向安装了护栏。我觉得三人安装防盗门及护栏的行为影响了我的通行权利,妨害了我正常生活,给我的生活带来不便。我能否起诉要求其拆除防护措施?
高明律师表示:蔡先生、赵先生和贾先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黄女士的正常生活,应当予以拆除。首先,黄女士有权以上述三人的行为妨碍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三人拆除防护措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现三人在四层通往五层的楼梯口处安装防盗门,并在该防盗门南侧四层楼梯扶手向上方向安装了护栏,三人所安装的防盗门和护栏影响了黄女士的通行,故应当予以拆除。
其次,如果上述三人认为黄女士出租房屋的行为对其正常生活及安全造成了影响,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如黄女士出租房屋的行为确对上述三人造成影响,则应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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