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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工商等部门,其行政执法直接面对群众,难点热点较多,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为防执法人员因“断案不公”造成执法冲突,合肥通过立“法”对行政执法行为作出约束,进行监督。昨天,合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通过了《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草案)》,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对行政执法行为约束
这些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媒体报道违法执法事项的处理情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等。
对于乱发“红头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并实施、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人员执法等行为,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水电价调整需要听证,出租车运价调整需要听证。而今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也要根据情况实施听证。当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执法人员纳入被监督对象
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现行的相关规定是2005年施行的,实施已超7年,有关规定相对滞后或欠缺,其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措施和力度以及监督手段已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新《规定》中行政执法监督执行主体不仅包括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也可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执法主体,便于加强部门内部和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
同时,针对原规定的监督对象主要限于下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不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致使行政执法监督很难直接落实到具体执法工作上,同时也不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为此,此次修订将行政执法人员也纳入被监督对象。
双重管理部门也将被监督
目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工商、质监、地税、国土等实行垂直管理或双重管理,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其垂直领导机关进行监督管理。新《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乱发红头文件要追究行政责任
如果双方对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新《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对此的规定。当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此外,新《规定》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如果执法部门乱发“红头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并实施、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人员执法等行为,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若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将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并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本报记者毛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