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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晓华实习生李朝星)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我省将加强抚恤和生活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据了解,此次我省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分为10级,具体按因公或因战区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0元;我省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则按城镇和农村区分。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中央统一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即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95元。
据悉,我省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我省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也已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3250 11540 10930
农村 6930 6620 6340
本版制表/向辉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7940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二级 因战 34330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三级 因战 30120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四级 因战 24690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五级 因战 19290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六级 因战 15070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七级 因战 11450
因公 10240
八级 因战 7230
因公 6620
九级 因战 6010
因公 4820
十级 因战 4220
因公 3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