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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今晚报记者马庚申)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即将施行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等11项行为,情节严重,将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该《办法》,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的;(三)未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四)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同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四)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的;(五)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的。此外,教师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