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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任悦李海燕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并于昨天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办法》明确,天津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天津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天津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非天津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天津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天津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等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依据。
新建小区设小学初中同步交付使用
按规定,新建居民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规模的义务教育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的基本要求。
教育部门不得变相设置重点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不以升学率排名不给学校下指标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学校应当科学安排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学生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评价办法,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应当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学校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升学的依据等行为。
教师平均工资不应低于公务员平均水平
天津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天津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组织有偿家教将受罚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天津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的;(三)未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四)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四)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的;(五)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的。
教师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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