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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明确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等。
据介绍,本市纳入《条例》保护范围的气象设施共13处,其中有3个国家基本站和10个国家一般站。
本报讯(记者苏晓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昨天,中国气象局组织全国气象部门开展电视电话会议对《条例》进行宣传。
《条例》提出建立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台站迁移审批制度,明确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将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的情况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既影响了我国气象探测能力和水平,也影响我国气象探测业务在国际上的形象。据介绍,本市纳入《条例》保护范围的气象设施共13处,其中有3个国家基本站和10个国家一般站,但气象设施破坏情况严重,以塘沽国家基本站为例,由于周边规划建设,该站已至少三次搬迁,破坏了连续50年的气象信息连续性和完整性。
据悉,目前,本市正在加快制定《条例》的保护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