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报讯戴笑慧记者李海燕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决定从12月1日起,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今后,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支付差旅费、会议费等13项费用时,必须使用公务卡。
“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用这13类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有4种情形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