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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天津市气象局了解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三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是规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条例》共26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了《气象法》有关规定,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等。《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加强防灾减灾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推进气象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是气象系统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条例》还明确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单说来,就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记者张珊珊通讯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