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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规定涉案金额低于10万严禁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这是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的全面修订。据悉,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监视居住”不能在监管场所执行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对此,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涉案金额低于10万严禁用技侦手段
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而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察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察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规则对技术侦察适用范围作了明确限定,仅限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技术侦察的使用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规则强调,使用技术侦察手段时,检察机关要交由相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没收”仅限贪污贿赂恐怖等案件
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没收程序出现问题,容易对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及权益造成侵害。针对这种疑虑,修改后的规则专门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依据
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其次,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