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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日前刊登的《法官律师互动促调解倡和谐》一文,受到读者广泛关注,众多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就这一机制的施行发表个人看法及意见、建议,并希望对该机制进行更深入地了解。应广大读者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再次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介绍法官与律师互动机制的运作模式。
法官律师有了庭下交流平台
张勉介绍说,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运作模式即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律师工作管理处、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各方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对于案件审判、代理以及执法、执业中遇到的问题,法官和律师通过各自的常设机构进行反映或提出建议,由常设机构在部门间协调解决。
这一机制建立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每半年都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分析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律师执法执业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案例和经验,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执法、执业水平。双方还实现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信息。对于各自遇到的疑难纠纷,可以及时通过常设机构向对方通报和反馈,统一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思路。此外,法官与律师还要定期进行业务研讨交流,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法律法规解读、案例示范、培训等形式进行司法业务研讨和调解经验交流,同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与律师的执业能力。
张勉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很看重律师带来的法院信息,但过去由于缺乏规范平台,这些信息都是私下交流的,信息获取的多少主要看律师的个人能力与关系。现在则不然,这一互动机制的建立,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搭建起了稳定、长期、有效的互动交流平台,有效解决了以往正常交流渠道不畅的问题。张勉同时强调,法官与律师在构建良性互动工作机制中应当依照《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办案回避、信息保密等纪律规定,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促进当事人和解是共同职责
张勉告诉记者,共同促进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良性互动机制最重要的意义。按照《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各类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沟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与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风险等方面依法进行沟通,共同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过程中,要援引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从诉讼成本、证据利弊、胜诉几率等方面分析案情,依法客观公正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达到以调解方式化解诉讼矛盾的效果。律师工作管理处要积极指导律师协会发挥诉讼调解工作的引领作用,必要时可组织律师就诉讼调解中的专业问题提供预防性法律建议和专家法律意见,对于突发性或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律师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推荐专家律师配合法院进行调解。
对于当事人自愿申请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就所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的,人民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专业性强、涉案人数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可采取三种形式加大调解力度:(1)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由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组织双方律师进行庭外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制作调解书;(2)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律师协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3)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邀请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推荐的律师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本报记者陈宝琪孙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