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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宋宁华许超声)昨天下午,基金明星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1071.5万元予以追缴。 2011年11月29日,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针对庭审时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中做了说明。在此前的庭审中,辩方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李智君的口供则显示,其并未承认买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只承认为了提高交易量,擅自为客户买入1000万元以上股票是第一次。法院认为,李智君的辩解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从交易风险程度看,如果李智君擅自买入5000多万元股票,这一做法严重违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规定,一旦败露必然受到重罚,其做法在风险和收益上明显不成比例。其次,从操作手法来看,李智君在买入相关股票后,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未予处置,并不符合其所指要“提高交易量”的说法。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在交易时掌握了未公开信息,且交易行为和信息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可判定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
李旭利的辩护律师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