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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晨霞)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出台相关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比原来的规定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