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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梁爽通讯员张妍】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气象设施”的细化立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指出,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今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农村环保司副司长郭文芳强调指出,《条例》共26条,可以概括成“一条主线,四项制度”。“一条主线”,就是既要保护好气象台站,也要兼顾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既规定了具体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相关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也规定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等情况下,可以迁移气象台站。
“四项制度”,一是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二是探测环境保护制度。气象探测属于自然科学,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来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条例》对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等重要台站,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要求规定了保护措施。目前已经存在的各类违法建筑、干扰源,由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治理。三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是目前气象系统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四是台站迁移审批制度。《条例》规定了迁移台站的三种情形,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恢复可能;同时明确了迁移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单说来,我们的立法目的就是,“气象台站可以搬迁,但必须依法搬迁,不能一迁再迁”。
国家气象局郑国光指出,《条例》的出台,对于强化气象探测工作,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以及推进气象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结合《条例》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