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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0岁的于先生刚经历丧偶之痛,又被女儿告上法庭。女儿认为于先生名下的房产和公积金有一半属母亲遗产,要求分割。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女儿诉讼请求。
于先生的老伴于今年夏天去世,因在遗产分割上出现分歧,于先生被女儿起诉。女儿诉称,于先生名下有一套坐落在塘沽的房产,其中一半属于母亲的遗产,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此外,父亲的住房公积金中属于母亲的部分以及母亲的丧葬费,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于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同意对房产进行分割,但公积金是他自己的,不同意分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于先生的老伴死亡后,原、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均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于先生名下房产及其公积金存款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有一半属于遗产。现原、被告均认可房产价值70万元,故原告可继承的份额为17.5万元;被告公积金存款为4万元,原告可继承的份额为1万元。丧葬费系为被继承人办理丧事的专项费用,不属于遗产范畴。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21.5万元。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