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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岁女童在其母单位宿舍院内玩耍时,被同事养在院子里的马踢伤。其母以女儿受到惊吓,对其身心发育造成了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养马同事赔偿各项费用4万余元。日前,法院终审宣判此案,养马同事担责60%,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
2011年4月12日,母亲带着1岁多的女儿静静在公司职工宿舍的雨棚内玩耍。静静独自跑出雨棚,被母亲同事徐某饲养的马踢伤,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静静住院两周后出院,诊断为右顶骨粉碎性骨折、髓鞘发育延迟等,花费医药费2万元。同时,医嘱中载明“注意加强营养”。为此,静静的母亲以女儿受到惊吓,对其身心发育造成了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2万元、护理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4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虽辩称已妥善安置马匹,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中,不是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是在受害人有过错并且是其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由于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静静受伤系其故意所致,故对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公司规定不允许家属入住职工宿舍,但未能提供书面规定。而即使存在此规定,静静的人身权益亦不得随意侵犯,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的分配问题上,静静在事发时未满2岁,其认知能力极低,其监护人在明知院内有马的情况下,未能妥善安排静静的玩耍范围,致使其有机会靠近马匹并受伤,静静的母亲有监护失职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酌定被告徐某承担60%责任,静静的母亲承担40%责任。综上,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共计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某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静静所受伤害系其饲养的马匹踢到所致。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审原告不能证明有人目击到静静被马踢到的瞬间,但原审被告并不否认静静在马匹旁边受伤之事实。同时,被告徐某的证人证实“我听人说的,事发那天我还跟静静妈说别让小孩到处乱跑,以免被马踢到。我说完就走了,回来时孩子就被马踢到了。”当时,静静母亲的证人王某也在场。因此,原审法院在综合分析静静的受伤时间、地点、马匹踢蹬行为为一瞬间完成的特点,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原告证据为优势证据,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静静所受伤害系其他原因所致的情况下,推定其伤情系由被告的马匹踢伤”并无不妥,二中院予以确认。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