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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当上妈妈的张女士,产后大出血。一查是剖宫产手术中残留胎盘胎膜。经过2次手术,本来充足的奶水没了,嗷嗷待哺的孩子没了母乳喂养。11月26日,全国首例“吃奶权”案在庐阳区法院开庭。
新生儿讨要“吃奶权”
张女士称,2011年12月4日,要生产的她来到合肥市A医院就诊,后被转至合肥市B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生下女儿。术后第34天,她出现晚期产后大出血,被家人送往合肥A医院救治。经检查,医院发现张女士的宫腔内有血凝块等残留物,怀疑为胎膜残留物。住院五天,她仍反复较多量出血,但医院始终只采取消炎措施,无奈之下,她主动要求转院。
今年1月12日,她在合肥另一家医院接受了两次大手术,清除了宫腔残留物,止住了大出血。经对宫腔刮出物进行病理化验,确认为子宫内膜组织及退变坏死的蜕膜及绒毛组织(即胎盘组织)。后经治疗,她的病情好转,于1月17日出院。但是就在回家时,她发现,饥饿的女儿却无法吮吸出自己的乳汁。
张女士认为,因为剖宫产时,B医院没有尽到责任,大出血后,合肥市A医院也没有及时手术,导致女儿与自己长时间分离,且无法喝母乳;反复手术,使用大量药物,导致身体受损,最终失去了给孩子哺乳的权利。
庭审中原被告各有观点
于是,张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合肥A、B医院告上法庭,为女儿失去进食母乳的权利,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张女士就医院对自己造成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另行起诉,索赔10万元。
对于张女士及其女儿的遭遇,两家医院的工作人员称,剖宫产手术中,不能排除术后并发症,本身就会增加风险。至于张女士大出血,合肥A医院的处理措施得当。但是张女士后期无法哺乳,不能仅仅归责于手术。
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建立在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损害之后,才能进行追偿,此案中,张女士无法证明自己的女儿因为无法进食母乳,对发育产生影响,所以无从谈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庭审前,双方申请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合肥A、B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产后出血等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其最终进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是,张女士的女儿讨要“吃奶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张女士的代理律师称,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哺乳权,那么婴儿的“吃奶权”应该是与此权利相对应,所以医院的过错导致女儿最终无法接受母亲的母乳喂养,就是对其权利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