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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楼上住户在供热单位打压试水中发生跑水,渗漏后殃及了楼下住户。双方以及供热单位为此出现争执后,楼上住户以自己对打压试水一事事先不知为由,拒绝对楼下住户进行赔偿。三方为此对簿公堂后,两审法院都认为在供热单位事先已用公示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其自身无责,而楼上住户难辞其咎,均判决其对楼下住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15日下午,滨海新区汉沽集中供热管理处(以下称供热处)对汉沽新开中路上的一小区采暖设施进行打压试水。此前,供热处已经用公示方式进行了通知,要求各住户家中留人。但在试水过程中,居民顾某因走访亲友未归,家中无人,一暖气片上的铜制放气阀发生跑水,不断积累中,渗漏到了楼下王某的家中,造成王家多项财产发生损失。
楼上楼下的邻居以及供热处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打起官司,王某申请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王家的财产损失总计7100元整。王某垫付鉴定评估费300元。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顾某、供热处赔偿其财产损失12113元。庭审中,顾某不同意赔偿的主要理由是:供热处未按规定的时间通知她对供热管道进行打压试水。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供热处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在正式供暖前定期对用户供暖设施进行打压试水,以履行其供暖义务,并按供热合同约定提前三天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顾某家漏水部位并非供热处负责管理维修的公共部位,所以供热处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也因此,顾某以其对打压试水事先不知为由,拒绝承担给王某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9条规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第34条规定:“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顾某作为其居住房屋权利人之一,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判决顾某赔偿王某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7100元整,并承担鉴定评估费300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