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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在我省实施。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明确部署国家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规定参保个人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最高支付限额可达12万元。
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和部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早在2009年,在推进居民医保的同时,我省已着手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制度主要为解决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支付问题,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含大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
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
“可以说,我省实施大病医保政策已经走在全国前列。”该负责人表示,我省大病保险目前实施的是不少于20元每人每年筹资标准,略高于国家要求的当年筹资额的5%左右,即成年人18元,未成年人14.5元。
其中,居民补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居民补充医保费以学校为单位,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由学校代征代缴。
大病医保资金来源是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由设区市人保局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参保者最高可报销12万元
在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的同时,为解决大病患者的后顾之忧,我省更是加大力度,提高报销标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0%,高于六部委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结合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12万元。
据了解,居民补充医保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及相关规定,超出“三个目录”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补充医保不予支付。
记者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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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市实施“五险统一征缴管理”
本报讯记者熊婷婷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南昌市本级将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管理”。昨日,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签订银行托收协议的用人单位所参加险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收。
据了解,实行统一征缴管理后,南昌市本级经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险种公共业务纳入五险统一征缴管理范围。
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与发放、基金支付和享受待遇人员管理等工作,仍按经办管辖规定,由市级各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纳入统一征缴范围。
实行五险统一征缴管理后,市本级统一征缴范围内的各险种公共业务由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统一经办,即: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参保人数统一变更、缴费基数统一核定、费用统一申报统一征缴、一票征收、统一社会保险稽核检查。五险统一征缴后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市各经办机构办理征集方式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