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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黄燕芳)因对堂姐与彭某诺发生感情纠纷不满,为保护堂姐,遂用铁管击打其车辆,造成彭某诺财产损失,前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阿明(化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明,男,1986年出生于广东中山,汉族,中专文化。今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阿明因对彭某诺与其堂姐阿鸣(化名)产生感情纠纷不满,遂在中山市黄圃镇石军村附近路段,用铁管将彭某诺停放在该处的粤X牌号丰田型小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左倒车后视镜等部件损坏后逃离现场,据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180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阿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故法庭将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