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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罗某于2003年5月结婚。2003年1月罗某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了现居住房,房屋权属证书上写着罗某。婚后,我与罗某共同还贷,现在房子增值一倍多。现罗某与我闹离婚,称房子是他婚前买的,属个人财产。请问:离婚时,我可以就该房主张哪些权利?读者:张小柯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房屋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离婚时房屋归罗某所有,但罗某应补偿你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房屋相应增值部分。
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姜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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