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早在2007年10月,太原市检察院就出台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探索开展了对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工作。今年,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该院新印发了《办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
《办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的告知程序、检察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的程序、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和解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检察机关对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五年来,太原市检察机关共办理170余件刑事和解案件,无一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一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进行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无一案件被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没有出现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因双方矛盾激化而投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