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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刘芸报道◎案例回顾:
沈先生从事水产养殖多年,效益一直不错。今年3月从国外购进了三文鱼鱼苗开始养殖。因为在本地三文鱼没有养殖成功的先例,所以过去的合作伙伴撤出了资金,只剩下沈先生自己单干了。沈先生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改建厂房和购买鱼苗里,养殖场里的流动资金非常紧张。
今年5月,沈先生就找朋友孙先生借了10万,承诺一年后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经过8个多月的精心培育,三文鱼的养殖大获成功,成鱼长到七八斤左右。元旦前后就可以出鱼了。三文鱼本地养殖,能保障鱼肉的新鲜,非常具有价格优势,所以很多经销商、大饭店都对沈先生伸来了橄榄枝。
但是,这几天朋友孙先生上门了,要求沈先生用价值10万元的三文鱼抵债。原来,孙先生也看出了三文鱼的市场销路好,想把三文鱼倒手再赚一笔。沈先生的养殖场运转良好,到期还钱不成问题。但是,现在孙先生的要求打乱了沈先生的发展计划。沈先生很为难,是否可以拒绝孙先生的要求呢?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债务抵消的问题。债务抵消,是指双方之间互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因其相互抵消而使债权债务同时消灭。抵消条件有: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必须是相同种类的债务、债权,3.主动提出抵消的当事人债权已经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案中,双方虽然互负同类债务,但提出抵消的债权人孙先生的债权没有到期,因此沈先生对孙先生的要求可以明确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