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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依法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十日内给付原告8万元,缓解了原告郑某治疗所需医疗费的燃眉之急。
今年1月31日,郑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路边停靠,李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与其发生碰撞,导致郑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郑某先后在两家医院治疗,因其伤势较重,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为支付医疗费原告已经举债累累,面临无钱医治的困境。
法官在了解案情以后,发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足以支付原告急需的医疗费用,马上对原告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原告申请先予执行,从而保障原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在原告向该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后,该院依法及时作出了裁定,并协调被告保险公司及时将先予执行款履行到位。(梁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