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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在望的土地管理法,硬性规定将现行土地补偿标准提高十倍,无不令人欢欣鼓舞。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农民心灵和情感的寄托和归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全国各地出现征地热潮,被征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补偿不合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出现了被征地农民贫困化现象。农村土地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因素。
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当做国家存在的主要目的。而土地征收权的行使给被征收人造成了特别的负担或牺牲,对其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自然应予以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的要求,有利于预防政府过度使用征收权。如果不存在公平合理补偿,政府很可能就会积极地征收更多的土地以降低自己的投入成本,而这种做法对这个社会来讲往往是浪费资源和低效的。
世界各国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关土地征收补充的原则大致有三种:完全补充原则、不完全补充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被征收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反观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项目构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
为了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在现阶段可以采取“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方法。所谓“征地综合区片价”,是在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两种功能的基础上,主张土地价格是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的原用途价格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前者通过土地评估确定,后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实际情况确定。
要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不应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要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可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采取其他补偿法,如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出资者即股东权益,这样使农民不致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收益权,延续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有效地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必须依靠土地来维持其营业、职业及其他重要工作,而需用地人又能提供适当的土地作为替代地或代偿地,则被征收人可以请求补偿其一块土地。反之,如果被征收人不愿意以替代地或代偿地受偿,则应以现金作为补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